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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体育官方委员会党支部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4-22 作者:组织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学院党的最基层组织,其战斗堡垒作用直接影响党的作用的发挥,决定党在学院的领导基础与能力。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学院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支部包括设置在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的原则。院属各部门,凡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且不足50人的,应设置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为3人以下的,由工作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7人及以上的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组织纪检、宣传委员各1人)。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任命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会和书记由所在党总支审批,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和书记每届任期3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第八条 党支部实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履行党支部职责。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第三章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2.负责本部门教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书育人。

3.贯彻执行学院、上级党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三会一课”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党性修养。

4.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重视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教育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支部创造力凝聚力。关心群众生活,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5.组织评议党员,配合院党委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6.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7.负责依照党章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8.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与反邪教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2.主持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化。

3.主持党支部所在部门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主持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党日活动,增强活动实效性和支部凝聚力;定期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负责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纪守法、争做师德楷模;主持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5.负责制定组织发展计划,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6. 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支持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参与讨论决定部门重要事项,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与反邪教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管理有关党内文件;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部门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党支部实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部党员大会议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委会。支委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年应不少于4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委会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小组会议题: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至少应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史、国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主,可采用听报告、观看录像、参观学习和交流研讨等形式。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坚持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各召开一次,一般于年末进行。会议可设定主题或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会后要重视整改,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还要参加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党员的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增强党员党性,为党员教育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于每年下半年学期放假前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考勤制度。支部组织生活计划要印发至全体党员,每次活动应提前一天通知,党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能参会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考勤结果在支部大会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作为党员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之一,无故缺勤及迟到、早退次数较多,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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